(2017)浙07民辖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金标食品有限公司,蔡金标,朱丰花,蔡雪峰,方兰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638号。法定代表人蔡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陈硕,行长。原审被告浙江金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法定代表人蔡金标。原审被告蔡金标,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朱丰花,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蔡雪峰,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方兰娟,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浙江金标食品有限公司、蔡金标、朱丰花、蔡雪峰、方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金华市××东区。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