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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祝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58号移送执行人: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祝云飞,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冀112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祝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作案工具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一辆移送执行局要求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作案工具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LZWADAGA7B807308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杨晓玉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