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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杜树春与寇成会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树春,寇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杜树春,男,1952年4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杜金峰,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寇成会,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杜树春与被执行人寇成会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经济损失3595.8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未付)。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提出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作凤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炎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