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水英与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水英,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463号原告:汤水英,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赵万财,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二社社长。原告汤水英与被告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汤水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汤水英以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答应给予承包土地为由申请撤回对永昌县朱王堡镇董家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汤水英负担。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