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056号原告:徐某,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汤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