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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888号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勇,男。被告:宋鹏飞,男。本院审理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向本院提供宋鹏飞准确��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宋鹏飞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宋鹏飞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故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