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圣超、王红梅与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圣超,王红梅,胡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118号原告:胡圣超,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张掖市××区二社*号。身份证号码:×××。原告:王红梅,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二社*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萍、邢建会,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鹏,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三社**号。身份证号码=×××。原告胡圣超、王红梅与被告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