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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1074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东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东华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1074号原告: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盛世路东侧休闲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许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臣波,系公司职工,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杜东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松,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东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40元减半收取26170由原告连云港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杨海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