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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新刚与王志伟、李建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刚,王志伟,李建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88号原告:孟新刚。被告:王志伟。被告:李建斌。原告孟新刚与被告王志伟、李建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孟新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新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孟新刚负担。审 判 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攀书 记 员 马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