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新刚与王志伟、李建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刚,王志伟,李建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88号原告:孟新刚。被告:王志伟。被告:李建斌。原告孟新刚与被告王志伟、李建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孟新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新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孟新刚负担。审 判 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攀书 记 员 马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