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彦与孙文林、李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孙文林,李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680号原告:周彦,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龙泉,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林,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李承芳,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周彦与被告孙文林、李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龙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文林、李承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将自己的婚前彩礼4万元借给了被告(原告前夫的父母),因索要此笔借款,双方发生家庭矛盾,以致原告与其前夫离婚,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与其前夫孙涛离婚,并确认被告所借4万元属原告周彦个人债权。现原告已与前夫离婚,但被告仍不归还此笔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孙文林、李承芳未作答辩。原告周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周彦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文林、李承芳系夫妻关系。原告周彦与被告孙文林、李承芳之子孙涛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周彦于2016年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涛离婚,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周彦于2015年出借给二被告40000元属周彦个人债权,且该判决【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彦以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要求被告孙文林、李承芳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林、李承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彦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文林、李承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