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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连明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东兴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东兴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明,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东兴村委员会,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蔡秋峰,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