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603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刘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被告刘某经王某担保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23个月利息4600元,合计人民币14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刘某经王某担保从原告陈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为原告陈某出具了一枚欠据。另查明,在庭审中,被告刘某称在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为5分,原告陈某称当时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但从原告陈某提供的其与被告刘某电话短信内容看确实约定了利息,利息数额不能确定。又查明,被告刘某及被告王某在庭审中称涉案借款是在大板镇四校附近的一个麻辣烫饭店所借,是用于与原告一起去打麻将借款,原告称涉案借款是被告刘某为其丈夫李书毅治病所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电话短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刘某、王某称该借款系与原告陈某一起打麻将所借,但原告陈某予以否认,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被告刘某所借原告款是用于打麻将所用,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刘某应该偿还借款。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未过保证期间,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涉案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数额说法不一,对涉案借款的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可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诉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