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未到还款履行时间,现申请执行人宋相魁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