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连杰与闫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杰,闫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杰。被执行人闫坤。上列当事人因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