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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连杰与闫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杰,闫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杰。被执行人闫坤。上列当事人因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