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677俞彦冬与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彦冬,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677号申请执行人:俞彦冬,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高成俊(KOSEONGJUN)。被执行人: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高成俊(KOSEONGJUN)。俞彦冬与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俞彦冬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爱理费3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00元。依权利人俞彦冬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向俞彦冬借款300万元,因未能按约归还,引起诉讼。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无锡栢江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已歇业,无人员,无经营场所,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诉讼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在大一汽配(张家港)有限公司债权,因本案冻结属轮候冻结,大一汽配(张家港)有限公司结欠的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债权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另案执行完毕,故本案无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338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