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金花、白普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花,白普飞,付吉田,刘春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花,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普飞,女,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吉田,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审被告:刘春荣,女,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育丰,系刘春荣儿子,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张金花因与被上诉人白普飞、付吉田、刘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金花,被上诉人白普飞、付吉田,原审被告刘春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育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金花上诉请求: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一审是依据1994年张家口公有住房条例判决,时过二十多年,公有住房政策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产房不仅能买卖或转让,而且还能买成私产。现张家口80%住房是公产买成私产的,全国各大城市的人都知道这情况。公产房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白普飞和付吉田夫妇两人明知道公产房是可以买卖的,因为她年事已高,子女远在外地,夫妻二人无精力管理,闲置多年,起了卖房的心思,三番五次找中介让把房屋卖掉,周围的邻居都知道。立立房屋中介是一家正规中介,给白普飞、付吉田、和张金花写了正规的购房协议。该协议是在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8月20日。在这段时间张家口市大拆迁,房价猛涨,几乎翻倍。白普飞夫妇后悔卖的太便宜了,串通家人说公产房不能买卖,卖房没有经过她的同意。白纸黑字,而且都按了手印,盖有手章,协议和收据都可以证明,卖房之前真实情况。从古到今应讲诚信,不能反悔。原审法院没有公有住房禁止买卖的相关规定,条例上面根本没有提到公产房不能买卖。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判决的。说到不能以胁迫、敲诈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合同行为不生效。本案中,我没有以欺诈胁迫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是在公平原则下,白普飞和她丈夫付吉田,兄嫂刘春荣与张金花自愿签署协议。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按银行利息付给购房者张金花,同时返还房屋给白普飞不合理。即便买房者愿意退还房屋,也应该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补给买房者差价,一审法院判决仅给几百元的银行利息,判决不公。现在的社会是诚信和谐的,国家对有失诚信的人都限制。请纠正撤销一审判决,给我应有的权利。被上诉人白普飞辩称,被上诉人不同意张金花意见,案件争议产权归桥西区房管局,白普飞作为承租人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擅自处分承租房屋,不能导致产权的变更,合同也是当然无效的。退一步讲,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我事先并不知情,且协议上的签字都是付吉田代为书写的,代我签字、按手章,买卖协议过程中,中介公司作为一个所谓的正规中介,应该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让房屋的实际承租人签字确认。在白普飞的父母过世以后该房屋的财产性权益仍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房屋的承租人是白普飞,未经授权任何人对房屋进行任何的处置,即便不是公产房,白普飞能够解除此份非法协议。综上所述,请二审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被上诉人付吉田辩称:我们没有去中介进行委托,当时我家属白普飞卧病休息,我伺候她,张金花说多次委托了我,根本没有道理。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刘春荣述称:当时我确实没有告诉白普飞把房子卖了,我们当时没有法律意识,没有经过白普飞的同意买卖,去中介签订了合同,后来家里闹的不和。张金花上诉没有道理,房屋产权归桥西区房管局,不能买卖,应维持原判。白普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2、被告张金花向原告返还房屋;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张金花通过经济开发区立立房屋中介服务中心与被告刘春荣、付吉田协商以3.8万元的房款购买位于张家口市××××号院的平方一间半。被告张金花将3.8万元的购房款给了被告刘春荣,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方有刘春荣、付吉田、白普飞的签字及盖有白普飞的章。该争议房屋系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三处的公产房,原告白普飞是该房屋的承租人。白普飞以其嫂子刘春荣、其丈夫付吉田、买房人张金花、经济开发区立立房屋中介服务中心为被告起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张金花返还房屋。开庭前原告白普飞撤回了对经济开发区立立房屋中介服务中心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买卖该房屋原告是否知情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没有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张金花辩称争议房屋已经转卖,没有证据证明,法庭不予认定。该房屋系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三处的公产房,原告白普飞至今每月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三处交租金。原告白普飞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因此不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原告是否知情,该房屋买卖协议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原告白普飞、被告刘春荣、被告付吉田与被告张金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张金花十日内将位于张家口市××××号院面积为20.30平米的平房一间半返还给原告白普飞;同时被告刘春荣将购房款38000元归还被告张金花,并支付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普飞负担25元,被告付吉田、刘春荣、张金花共同负担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涉案房屋系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三处的公产房,白普飞每月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三处交租金,白普飞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且至本案辩论终结,没有追认或者白普飞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故不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白普飞是否知情,该房屋买卖协议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张金花主张原审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的利息不公,但其并未提交具体损失的证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张金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金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