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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俊亭与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王俊亭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副*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平,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虎,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亭,男,193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平市县,现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健鹏,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王俊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0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袁建虎、被上诉人王俊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健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示,被上诉人王俊亭目前呈植物状态,该状态在医学上表示行为人没有意识活动。据此,王俊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鉴定意见作出后,王俊亭的近亲属应当根据民法上的监护职责,参与到诉讼中来,作为王俊亭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直至法院作出最终的认定及裁判。但是,在一审的审判程序中,始终没有王俊亭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029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琳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