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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董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董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园区V-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赵宏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一强,男,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浏芳,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鹏,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董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36元,减半收取2101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