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新荣与李新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荣,李新文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16号原告:李新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日,农民,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新文,男,彝族,生于1976年3月4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李新荣诉被告李新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新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荣与被告李新文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新荣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新荣负担。审判员 陶 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