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龙下村(木下)小组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龙下村(木下)小组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7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龙下村(木下)小组。负责人:周梅英,该小组组长。上诉人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龙下村(木下)小组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峡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3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龙下村(木下)小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民事确权纠纷,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且未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洲头村小组在四块山场——寒气壁至廖谷湾山场、苦牛坑山场、白水垇山场、木下来龙山场——的边界位置,该请求事项属于土地所有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与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洲头村小组之间的争议应当首先经过行政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专门针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制定的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者规定的不是同一事项。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综上,峡江县水边镇北龙村委龙下村(木下)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龙小毛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