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与林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林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民初194号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山经济开发区南大路441号润通国际小区9栋1楼。负责人:梁克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海威,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小明,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山经济开发区。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以下简称盟祥物业公司)诉被告林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盟祥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盟祥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桂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华毅书 记 员 刘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