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雨生、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雨生,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周雨生,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周雨生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494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A幢2105室房屋1套,现因被执行人刘军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494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A幢2105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