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彪与夏侯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彪,夏侯耀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27号原告:杨彪,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吉州区祥隆二手车行负责人,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侯耀祖,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杨彪与被告夏侯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彪负担。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小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