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常忠与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常忠,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潘常忠,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888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潘常忠与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知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50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