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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范爱金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爱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督21号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梅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范爱金,女,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2017)苏0891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范爱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817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范爱金。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范爱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3月24日发出的(2017)苏0891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