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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1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珂与广东欧玛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珂,广东欧玛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珂,女,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欧玛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联和工业区东区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337947638。法定代表人:陈建忠。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珂与被执行人广东欧玛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4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欧玛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广东欧玛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加工物料一批已由同期执行的另案【案号:(2016)粤0605执9301号】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1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