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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秦子峰、刘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秦子峰,刘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代表人:周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雪,女,该行职员。被告:秦子峰,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农工。被告:刘宁,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诉被告秦子峰、刘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被告秦子峰与刘宁系夫妻关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对被告刘宁的撤诉。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