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龙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789号原告:周志龙,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新凤委。被告:XX,男,53岁,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喜来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龙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志龙承担。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