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平与赵丽、赵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平,赵建金,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0号原告:张艳平,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建金,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丽,女,40岁,汉族。原告张艳平诉被告赵建金、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艳平撤诉。审判长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