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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平与赵丽、赵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平,赵建金,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0号原告:张艳平,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建金,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丽,女,40岁,汉族。原告张艳平诉被告赵建金、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艳平撤诉。审判长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