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赋广诉被告朱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赋广,朱宏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829号原告:宁赋广,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被告:朱宏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宁赋广诉被告朱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宁赋广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赋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赋广负担。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