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赋广诉被告朱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赋广,朱宏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829号原告:宁赋广,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被告:朱宏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宁赋广诉被告朱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宁赋广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赋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赋广负担。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