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刚与沈祥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沈祥海,阚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孙刚,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电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沈祥海,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阚立明,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沈祥海、阚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