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柏恩江与被上诉人龚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恩江,龚海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恩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正,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海彦,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恩江与被上诉人龚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恩江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柏恩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恩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柏恩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