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康军、严厚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康军,严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林康军,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址:上高县,被执行人:严厚成,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户,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林康军申请执行严厚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