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宁桂芝、李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桂芝,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宁桂芝,女,生于1966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被执行人李晶晶,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6日,居民,住章丘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1月20日执行依据:(2015)章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鲁0181执151号。执行标的1316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桂芝与被执行人李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