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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源、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源,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金明,总经理。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张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源上诉称:原审裁定是根据《天猫注册协议》的有关条款来认定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且未置于突出位置,不易引起重视,应属无效。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包邮和不包邮而不同。本案商品通过包邮的方式送达,故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家所在地。本案系网络买卖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送货地的约定可视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淘宝平台注册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协议,而非淘宝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是淘宝平台注册用户,是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相对方,作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管辖问题并无书面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有关管辖的约定不适用本案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通过天猫网买卖商品,收货地址位于河南省××××区,该地址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26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方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