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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阮丽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阮丽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8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街道新华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清,局长。被执行人阮丽月,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内容为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申请材料中仅体现被占用的土地原为园地,土地原状材料在申请材料中无法体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明确通过何种措施使涉案土地恢复原状,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涉案土地原状材料、执行预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以明确具体执行内容,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申请执行内容不明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可执行内容,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明确具体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耀楠审 判 员  杨文英代理审判员  谢巧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