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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曾毅与伍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毅,伍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向阳。委托代理人陈小锋,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毅因与被上诉人伍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曾毅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称的借款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法律关系,也没有履行地,据此,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未归还上诉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引起的纠纷,属民间借贷纠纷,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现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