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丽影、叶统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影,叶统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丽影,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统铭,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吴丽影与被执行人叶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丽影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统铭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丽影借款65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叶统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布控,并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遂昌高峦五步蛇养殖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车辆一时难以布控到位,布控信息至今仍无反馈,其股权难以处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吴丽影申请(2017)浙1123执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