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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秀珠、王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珠,王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珠,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伟飞,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杨秀珠与被执行人王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秀珠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执行人王伟飞在本辖区内无房产、股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实现0元,未实现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0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