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龙飞与刘吉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飞,刘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周龙飞,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吉德,住呼和浩特市。关于周龙飞申请执行刘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王永生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