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某、韩西奎等与秦基峰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西奎,韩雪琪,秦基峰,韩杰,秦秀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61号原告:高某,女,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韩西奎,男,200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雪琪,女,201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韩西奎、韩雪琪之母。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基峰,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杰,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秦秀莲,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某、韩西奎、韩雪琪诉被告秦基峰、韩杰、秦秀莲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