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朱宇,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5C房间。负责人:薛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宇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25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宇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朱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