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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亚威与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亚威,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亚威,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茹国明,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亚威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区住房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亚威申请再审称,徐汇区住房局作出徐房管公开复(2015)第78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拒绝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局未制作和相关证据不存在。故沈亚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徐汇住房局提交意见称,因该局未获取沈亚威描述的信息,该局依法作出被诉《认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驳回沈亚威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亚威向徐汇住房局申请公开“徐汇区田林街道236街坊5/1丘周沈巷地块中宜山路周沈巷112号沈亚威户(沈亚威、吴琼、沈奕鋆)三人的拆迁安置方案”。徐汇住房局经审查后认为,沈亚威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因其未获取,无法提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将审查认定意见对沈亚威予以告知,同时根据便民原则,将周沈巷112号沈金良(户)的《动迁安置方案》复印件提供沈亚威参考。该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均无不当。因沈亚威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其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沈亚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亚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