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玉荣与赵乃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荣,赵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夏玉荣。被执行人赵乃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玉荣与被执行人赵乃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