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金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金世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322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建福巷80号金沙西苑1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经理。被告:金世杰,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被告金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