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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连泉、孙高松等与汤桂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汤桂芹,王青,王云芹,邓维,葛丽明,薛太刚,张健,罗文奇,吕洪余,韩享平,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945号原告:季连泉,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孙高松,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李金涛,南,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汤桂芹,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王青,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云芹,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邓维,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葛丽明,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太刚,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健,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罗文奇,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黄岛区。被告:吕洪余,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享平,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99217L。法定代表人:相逢迎,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7-9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12号甲国际贸易集团大楼四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16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薛太刚、张���,原告又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后,可以重新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