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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汤清国、韩娟等与李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清国,韩娟,李喜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汤清国,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韩娟,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喜超,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在聊城监狱服刑,原告汤清国、韩娟诉被告李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清国、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汤清国、韩娟负担。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杨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