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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文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文,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开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鲁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吕文购买大榆树镇红星村刘某承包林中的杨树后,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195株杨树采伐,经测算被吕文采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1.1956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文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刘某林地承办合同、证人吕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立木蓄积测算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吕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同意交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