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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姜国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660号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姜国武。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惠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