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严敏与刘仲起、吴礼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敏,刘仲起,吴礼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188号原告严敏,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仲起,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礼春,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敏与被告刘仲起、吴礼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仲起、吴礼春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严敏与谢知锦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342号龙津花园10#楼205单元及10#楼5#附属间的房产(权证号:C0××1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仲起、吴礼春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严敏与谢知锦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下藤路××花园××#楼××单元及××#楼××#附属间的房产(权证号:C0××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君如